——xx电视购物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尽管电视购物行业经历了由高速发展到受电商影响加速下降的过程,但由于主营业务相对单一,行业外部监管日益增强,其税收风险相对较低。主要涉税问题来源于企业个别业务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等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电视购物有限公司是××省广播电视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2.32亿元,于2008年12月正式开播运营,是一家专业的电视购物企业。电视购物频道24小时不间断播出,覆盖全国29个省市4亿用户。该公司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19.83亿元,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18.19亿元,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风险分析
结合该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利用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分析人员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出以下3个风险点。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薪酬不一致
通过将该公司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记录比对分析,分析人员发现其2017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工资薪金收入额合计数为6270万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工资薪金支出6930万元,差异金额660万元;2016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工资薪金收入额合计数为5960万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工资薪金支出7619万元,差异金额1659万元,存在税前多列支职工薪酬、少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二)向供应商收取与货物销量、销售额挂钩的费用,未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分析人员发现,该公司2017年账务数据显示收取了供货厂家支付的推广费用26.03万元,账务处理直接冲减当期宣传费用,没有冲减进项税额。该项推广费用可能与货物销量、销售额挂钩,若与销量、销售额直接关联,应按平销返利行为处理,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三)运输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电视购物企业若采取自供货模式,则需要向客户寄送货品,通常会签订运输合同,发生运输费用。分析人员通过查看企业税(费)种认定情况,发现该公司印花税税种认定中仅有“购销合同”税目登记为“查账征收”,印花税其他税目没有认定信息,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
通过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相关合同资料等方式,应对人员就发现的风险点与企业进行了沟通。财务人员对因工作疏漏、政策理解偏差造成的少缴税款问题予以确认,进行了纳税调整,申报补缴了相应的税款。
(一)针对风险点一
通过调取公司工资发放明细资料,应对人员发现该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包括部分人事关系在××省广播电视总台的电视购物演播人员薪酬。这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的省广播电视总台代扣代缴,该公司在支付这部分人员薪酬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其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酬有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部分人员工资费用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应当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针对风险点二
通过调取该公司与供货厂家的相关合同,并约谈企业财务人员,应对人员发现其收取供货厂商的26.03万元推广费用,是按照同期货物销售额的固定比例计算得出,与销售额直接挂钩,财务人员因疏忽没有按税法规定冲减当期货物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
(三)针对风险点三
通过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调取该公司销售费用明细资料,应对人员发现其与某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仓储框架协议,约定与该企业一年核算一次,2016年和2017年共发生运输仓储费用10691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处理结果
针对风险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该公司2016—2017年共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1284.11元。
针对风险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对收取的与销售额直接挂钩的推广费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37823.84元。
针对风险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补缴印花税53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