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旅行社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外出旅游日益增多,旅游服务业蓬勃发展。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旅游业作为营改增的重要内容,涉及范围广、影响对象多,主要存在增值税差额征税不规范、个人所得税未足额代扣代缴等涉税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旅行社成立于1996年6月,注册资金为2755100元,现有员工17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组织、接待国内旅游者;会议服务;入境旅游、出国旅游招徕、宣传、咨询服务等。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旅行社业务量逐年下降,2016—201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28150000元、20840000元、14160000元;利润分别为-3790000元、-2530000元、-2700元。2016—2018年共缴纳营业税58372.97元、增值税268719.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5604.47元、个人所得税363356.76元。
二、风险分析
结合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采取表表核对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出可能存在的3个典型风险点。
(一)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不符合规定
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通过××旅行社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发现该企业为旅游者代付的保险费、会议费、拓展活动培训费、代租Wi-Fi费用及代买食品等费用进行了差额扣除,存在扩大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的风险。
(二)未对兼职导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随着人们消费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通过网络获取旅游信息,并进行便捷的网上预订和手机在线预订,旅行社实体行业效益也在逐年下滑,多数旅行社都是通过聘用兼职导游的形式来降低人工成本。对于××旅行社来说,金税三期系统中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始终仅为17名正式员工进行代扣代缴,税目均为“工资薪金”,无“劳务报酬”税目,可能存在雇用兼职导游但未对其取得的劳务费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三)未对赠送客户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或进行旅游项目的宣传过程中,一般都随机赠送客户一些礼品,如帽子、旅行包、遮阳伞等。在赠送客户礼品的同时,往往忽略对客户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此风险。
三、风险应对
税务人员通过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行业相关文件等方式,就发现的疑点问题与企业进行了沟通,确认存在上述税收风险。
(一)针对风险点一
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企业财务系统以及原始记账凭证等,该企业2016—2018年度存在96条不符合规定的差额扣除项目应进行调整,包括保险费、食品费、培训费、通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等共计230726.93元。
(二)针对风险点二
通过询问企业的人员及工资构成等具体情况,了解到自2018年起,该企业业务量逐渐缩减,人员精减,现有17名正式员工,其中导游3名,导游同时开展业务推广及办理等工作。在旅游旺季,该企业同时聘请了部分兼职导游并按天结算工资,日工资300元。经查询该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工资单和相应签字单,发现未对相关兼职导游取得的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核实,该企业向3名兼职导游支付的劳务费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及劳务报酬共计11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24元。
(三)针对风险点三
通过查阅企业相关原始记账凭证和电子账务,发现2018年有8笔与礼品相关的原始凭证记入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经询问财务人员,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存在随机向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①税款应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但该企业未就相关赠送礼品行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93.02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补缴增值税13843.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2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93.02元。
五、行业延伸
(一)风险关注切入点
针对风险点一,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实际纳税申报中,旅行社有时会将营业成本等同于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随意扩大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减少增值税计税依据。扩大差额扣除项目范围属于旅游行业普遍面临的税收风险,而且在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无法查看企业具体差额扣除的项目,只有差额扣除总金额,核查时需重点关注相关企业差额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针对风险点二,旅游业普遍存在兼职导游和兼职业务人员,未就兼职人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旅游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征管中应引起重视。
针对风险点三,赠送客户礼品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是旅游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日常管理中应予以关注。
(二)具体核查路径
针对风险点一,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及企业端具体的抵扣明细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针对风险点二,查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企业工资单和相应签字单,调取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比对分析主营业务成本和原始凭证。
针对风险点三,关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是否存在礼品支出计入该科目的情况。
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该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