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言】农副食品加工业是我国第二产业的重要支柱,原材料具有保存期限短、 质量要求高、供给链不可间断、采购面广、现金交易多等特点,同时生成的副产品还可以继续用于农业。因此,在对该行业开展风险分析时,需要从多渠道收集信息。
一 、企业基本情况
××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从 事大豆压榨业务,拥有两条大豆压榨生产线,配备三个烧煤锅炉和一个烧油高压锅。经测算,该公司购进大豆经过压榨出粕率为78%~79%,出油率为18%~19%,损耗率约 2%。产品派生物有:磷脂、皂脚、油脚、浓缩液、大豆脂肪酸。产品销售对象是饲料厂、养殖场、食用油生产企业、个体商贩,产品100%内销。
企业财务税收数据基本情况见表3-1。
项 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资产总额 | 219409 | 298398 | 363112 |
经营收入 | 114366 | 227486 | 250177 |
利润 | 1360 | 2790 | 1530 |
缴纳税款 | 1726 | 1356 | 1517 |
其中:增值税 | 562 | 777 | 673 |
企业所得税 | 36 | 54 | 98 |
二 、风险分析
在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5—2017年的增 值税税负分别为0.49%、0.34%和0.27%,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在营业收入增加的情 况下利润率下降,2015—2017年分别为1.19%、1.23%和0.61%,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或虚列进项抵扣的风险。针对以上疑点,对该公司开展税务风险分析,经案头分析和外调取证,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5个风险点:
(一)通过现金交易少计豆粕销售收入
企业现金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达50%以上,主要是通过企业会计账中“库存 现金”借方、“应收账款”贷方,发现企业存在大规模现金交易,现金销售收入以豆粕为主,存在人为调低销售价格的风险。
另外,通过查询天下粮仓网整理的2015—2017年该公司所在省其他地市每天豆粕交易价格,并与该公司2015—2017年豆粕每天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进行对比(按照该公司 每天订货单进行统计),该公司2015—2017年每天豆粕销售单价均低于天下粮仓网整理的省内其他地市每天销售单价。
通过对该公司所在地区的三家养猪场、两家饲料厂以及部分豆粕商贩开展外调,获取 该公司豆粕销售的定价原则、运输方式以及货款结算方式。该公司的豆粕定价以厂家制定 的价格为主,购买方没有谈价权利,其运输方式都是购买企业自运且货款不能欠账;同时,饲料厂负责人还透露,网上的豆粕销售价格一般为网站管理层以购买情报的方式每天向豆粕购买者询问价格的结果,因此,网上报价与实际成交价基本一致。又通过对省内其 他两家生产大豆油公司的实地调查,进一步确认该公司现金销售收入(外调的两家公司豆 粕销售收入均为银行转账收入)存在人为调低销售价格的嫌疑。
(二)大豆压榨派生物没有全部申报销售收入
该公司2015—2017年产成品科目核算的派生物借方发生额如表3-2所示。
表3-2 2015—2017年产成品科目核算的派生物借方发生额 单位:元
年份 | 皂脚、油脚金额(不含税) | 浓缩液金额(不含税) | 磷脂金额(不含税) |
2015 | 7055217.97 | 176135.16 | 0 |
2016 | 11620497.74 | 230500.59 | 14301.56 |
2017 | 0 | 0 | 0 |
从表3-2中可以看出,该公司2015—2016年均有皂脚、油脚和浓缩液的销售收入,而到了2017年却没有任何销售收入,存在少申报大豆压榨派生物销售收入的风险。
(三)下脚料煤渣没有申报销售收入
该公司压榨大豆油使用燃煤,会产生大量的下脚料煤渣。经查阅该公司销售收入明细
及开票明细,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申报下脚料煤渣销售收入的风险。
(四)购进中秋月饼、酒等用于进项税抵扣
对该公司2015—2017年所有进项摘要进行逐笔审核,以及对“管理费用——应酬费”账户检测,发现存在将购进的中秋月饼和酒用于进项抵扣的情况,详见表3-3。
表3-3 2015—2017年福利性质项目抵扣进项税额明细 单位:元
凭证日期 | 凭证号码 | 抵扣项目 | 税额 |
2015年10月26日 | 记201号 | 中秋节活动费用 | 15690.9 |
2016年10月19日 | 记129号 | 中秋节礼品一批 | 16496.19 |
2016年10月19日 | 记125号 | 电动剃须刀 | 1067.66 |
2017年2月27日 | 记241号 | 购酒 | 34980.77 |
2017年11月13日 | 记93号 | 中秋节活动用品 | 725.33 |
合计 | | | 68960.89 |
(五)销售派生物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
风险应对人员在外调时发现,另两家公司皂脚和大豆脂肪酸的销售在2015年、2016年均按17%税率申报销售收入,而该公司均按13%税率申报销售收入,存在错用增值税 税率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
该公司对风险应对小组提出的下脚料煤渣没有主动申报销售收入、用于福利性质项目 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风险应对小组怀疑其豆粕现金销售收入人为调 低销售单价和大豆压榨派生物没有全部申报销售收入表示不存在风险。风险应对人员出示相关外调证据后,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豆粕现金销售收入人为调低销售单价和大豆压榨 派生物没有全部申报销售收入的事实。
(一)针对风险点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天下粮仓网整理的该公司所在地市豆粕销售单价的每日报价为基准,对该公司2015— 2017年豆粕销售单价进行调整,该公司豆粕销售收入应调增11905965.90元,应补增值税 1239411.15元(豆粕相应税率:2017年7月1日前为13%,2017年7月1日起为11%)、企业所得税2976491.47元。
(二)针对风险点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015—2017年该公司自查大豆压榨派生物应补申报销售收入11131869.78元,应补增值 税1892417.86元、企业所得税2782967.45元。
(三)针对风险点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煤渣销售应补申报销售收入2312624.76 元,应补增值税393146.21元、企业所得税578156.19元。
(四)针对风险点四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用于福利性质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转出68960.85元。
(五)针对风险点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2015—2017年皂脚、大豆脂肪酸按税率差补缴增值税1105376.8元。
四、处理结果
风险应对人员以行业风险分析为导向寻找风险点,充分开展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约谈,将风险点——落实,最终该公司同意补缴税款11600845.53 元,其中:增值税4699312.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8951.90元,教育费附加140979.39 元,地方教育附加93986.26元,企业所得税6337615.11元。
五 、行业延伸
(一)风险关注切入点
根据植物油压榨企业投入产出的特点,植物油压榨企业均存在以上风险点。另外,从对该公司风险应对的过程和结果看,其风险企业范围可扩大为:
1. 销售收入大、长期进销项倒挂或税负畸低的企业。每个行业均有其发展特征,其行 业利润率、税负率基本相差不大,因此,对于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长期进销项倒挂或税负畸低的企业应纳入风险企业范畴。
2. 长亏不倒且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说明其资金充足,其账外经营回笼的资金较多才能支撑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该类企业账外经营风险较大。
3.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持续增加而亏损额也持续增加的企业。该类企业就像本次风险应对的企业一样,存在人为调低产品销售价格的嫌疑或账外经营的嫌疑。
4. 现金销售收入占50%以上且绝大多数单笔现金销售收入超过5万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目前基本以银行转账为主,如果存在现金销售收入占50%以上且绝大多数单笔现金销售收入超过5万元的企业,可能存在账外经营人为调低产品销售价格的嫌疑。
5. 产成品派生物申报销售收入不均匀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每个行业其产成品派生 物是固定的,若发现企业产成品派生物无申报销售收入或仅集中在某个年度进行申报,则其可能存在销售不入账的风险。
6. “其他应收款”借方余额较大且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金额较大的企业。该类企业可 能将银行借入款项借给其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而财务费用却在本企业列支,存在少缴企 业所得税风险。
(二)核查注意事项
1. 针对同行业企业开展测算,核实每户企业豆粕、毛豆油、一级豆油产品区间销售单价、投入产出率、损耗率等,测算同行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率和营业毛利率,科学地评判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和营业毛利率合理期间值。
2. 由于企业主要产品豆粕的销售对象为个体商贩、养猪场、饲料厂等,其多数不需取 得发票做账,因此,必须强化对企业产品销售单价的监控,定期对企业产品销售单价进行抽查比对,督促企业按实进行纳税申报。
3. 测算企业产品派生物、下脚料产出比例,督促企业按实申报产品派生物、下脚料销 售收入。
4. 跟踪管理企业资金流、货物流,对企业大额现金销售收入开展外调核实,确认企业 实际销售收入。
5. 跟踪管理企业进项抵扣,每月对企业核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抽查计算,确保企业进项抵扣符合农副产品核定进项抵扣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