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管重点
2018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分配税款、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分支机构税务检查等一系列事项进行管理。
根据证券行业的经营特点,对证券公司的税收管理应当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一)金融商品持有和转让收益
加强对金融商品持有和转让收益的监控,防止出现涉税风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要求,明确区分保本收益与非保本收益以及赎回与转让等概念,以确定是否纳入增值税应收范围。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和证券资管公司的资管产品等。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加强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身份的判定,尤其应关注不同形式的资管产品(如公司型、合伙制、契约型)适用的税收法规,防止出现增值税计税方式错误的风险。
二、税收征管难点
证券行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具有如下难点:
(一)创新产品频出,现行税收法规难以匹配
证券公司从事金融商品自营和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管产品品种项目繁多,呈现创新性、衍生化、多重嵌套、金额大等特征,现行税收法规对此类产品无法完全明确、一一对应,对于此类产品存在一定的政策空白和自由裁量空间,加之相关的税收政策多变,税务部门征管难度较大。
(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繁复,加大征管难度
证券公司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收益存在境内外多元化的趋势,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除个别业务外,证券公司的应税行为均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金融产品交易和资管产品运营方式更显国际化特征,这使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管理更加困难,在应税行为的确定、纳税所在地的确定、税收协定的应用等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证券业专业性和政策性要求高,税务评估和风控难度大
证券行业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产品运作机制复杂,财务报表样式与一般企业有较大区别,资管产品运营行为无法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基层税务人员在掌握税收政策的同时,要了解资本市场专业知识,熟悉涉及金融工具的多项新会计准则和证券业会计报表,这对于基层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胜任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