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航空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航空运输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是“空间转移”服务,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其在收入的核算确定上具有较强的行业特色。与此同时,航空企业相比其他企业涉及境外支付的情况更为普遍,代扣代缴业务量较大。上述行业特性将导致航空运输企业在收人确认和对外支付的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A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航空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业务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服务业务;航空旅游;机上供应品,航空器材,航空地面设备及零配件的生产;候机楼服务和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服务(限人身意外险)。该公司现拥有飞机185架,其中主力机型为波音737-800型客机,在国内24个城市建立航空营运基地/分公司,航线网络遍布中国,覆盖亚洲,辐射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开通了国内外航线近1800条,通航城市220余个。
二、风险分析
(一)业务背景及风险描述
1.A航空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数量多且合同内容复杂,共750余笔,税款和滞纳金涉及金额1.5亿元;企业对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不清楚,同时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未能在申报期限内按时代扣代缴增值税、预提企业所得税等应纳税款。
2.A航空公司在2014—2017年期间存在多笔已售票未承运国内客运收入的情况,分别为0元、59369888.70元、42533158元、31081405.97元;其中,2014年账面上冲销2013年多确认的已销未承运国内客运收入6899000元。未按规定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核查路径
通过对企业的收入费用明细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审核,对其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集中研判、下户实地核查,并着重核查以下问题:
1.在审核A航空公司对外支付备案时,对照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结合扣缴税款的申报表和入库税单,发现该公司签订的境外租赁飞机、发动机等航空器合同涉及的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预提企业所得税;
2.A航空公司在2014—2017年申报明细中未体现已销未承运国内客运收入。
(三)适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企业存在已售票但消费者逾期未消费的部分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风险分析结论
A航空公司对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不清楚,未能代扣代缴增值税,导致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A航空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共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750余笔,税款和滞纳金涉及金额1.5亿元。
A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应当按照交通运输服
务征收增值税,A航空公司2015—2017年共涉及收入1.33亿元未申报,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四、风险应对
1.询问了解航空运输企业外币账户及对外付汇情况,审核“银行存款——外币”账户的变动情况,结合“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明细账,检查相应报送的有关合同、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已扣缴税款的申报表和入库税单。
2.核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相关栏次的数据,调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航空运输企业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核查逾期未消费票证收入及退票费收入是否及时确认、开具发票及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