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管重点
航空运输企业一般分支机构较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的规定,其增值税采取总机构汇总申报,分支机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预征率就地预缴税款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分别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航空运输业的经营特点,航空公司的税收征管重点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确认
航空运输企业的收入来源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应当加强对收入确认环节的监控,防止出现涉税风险。另外,在飞机租赁的业务处理,预售、退票、折扣及旅客积分奖励等问题上均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二)成本费用列支
航空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燃油费、机场起降服务费、飞机(发动机)折旧摊销、机身(发动机)检修费等,应当关注各主要费用的核算、列支情况,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税会差异产生的成本费用差异等事项,以及可能引发的税收风险。
(三)其他涉税事项
应关注航空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的对外捐赠、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事项是否进行准确的纳税调整,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事项是否足额进行源泉扣缴、适用税收协定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