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仅在国内掀起了热潮,更吸引了许多外国人来华投资。财税专家的亲戚陈总与丙国朋友Curry在中国成立了一家互联网公司,Curry持股比例60%。公司经营良好,每年税后利润均在3000万元。我国与丙国签订双边协定,对来源于对方的所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近期,Curry准备将税后利润再投资到中国另一企业,但自己只懂技术和营销,不懂中国税收政策,只好求助于陈总。陈总便带着Curry前来向财税专家求助。金财宝宝了解情况后,建议分配利润以现金形式直转被投企业或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转至被投资企业,不能通过Curry个人账户转账被投资企业,哪怕当日转也不行。
【分析】
我国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只要境外投资者直接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非禁止外商投资 的项目和领域,且不是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 除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同时要求境外投资者用于直 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 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对比】
筹划前,分配利润先经Curry个人账户,再转入被投资企业,应缴预提所得税=3000×60%×10%=180(万元)。
筹划后,分配利润以现金形式直接转至被投企业或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转至被投资企业,不缴预提所得税。
【结果】
筹划后,减少了利润转入环节,注意转账时间,可为企业节省成本18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