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渗透,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呈现出技术更新快、产品类型更新快、竞争核心更新快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该行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研发设备利用等方面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4年成立,注册资本5800万元,注册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职工人数212人,其中研发人员36名,2018年4月被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政策2017年度汇算清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风险分析
结合金税三期系统申报信息、财务信息等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2015—2017年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出存在以下4个风险点。
(一)利润率变动异常(见表21-1)
表21-1 利润率变动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 项 目 |
销售收入 | 利润总额 | 利润率 |
2015 | 11814.19 | 295.56 | 2.5% |
2016 | 12003.58 | 312.68 | 2.6% |
2017 | 11137.62 | 20.38 | 0.18% |
该企业2014年以来,销售收入显示出平稳的经营态势,但是该企业2017年与2016年相比,销售收入下降7.21%,利润总额下降93.48%,销售收入与利润总额的弹性系数 为0.077,远远超出0.8~1.2的合理区间,在企业销售收入未出现明显下滑的情况下,其利润率变动极其不正常。
(二)研发费用特别是直接投入费用增加异常(见表21-2)
表21-2 研发费用变动情况
年度 | 项 目 |
归集的高新研发 费用(万元) | 人员人工 费用(万元) | 直接投入费用 (万元) | 折旧费用与长期 待摊费用(万元) | 其他费用 (万元) | 研发人员 人数(人) |
2015 | 449.76 | 132.48 | 287.48 | 25.57 | 4.22 | 36 |
2016 | 478.02 | 145.35 | 304.29 | 26.09 | 2.29 | 34 |
2017 | 661.40 | 182.29 | 453.72 | 25.39 | 0.00 | 35 |
通过对企业2015—2017年度研发费用金额对比发现,2017年研发费用金额增幅为38.36%,在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人员人工费用增幅为25.41%;在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用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直接投入费用增加了49.11%,研发费用增幅异常。
(三)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对比异常(见表21-3)
表21-3 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
年度 | 项 目 |
职工薪酬(万元) | 个人所得税(万元) | 企业年平均工资(万元) | 企业人数(人) |
2015 | 1962.33 | 96.22 | 11.39 | 186 |
2016 | 1978.21 | 95.47 | 12.1 | 195 |
2017 | 2135.61 | 96.83 | 12.56 | 192 |
通过对企业2015—2017年度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对比发现,2017年度职工薪酬同比增加7.96%,但是同期个人所得税入库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职工薪酬数据和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不匹配。
(四)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动情况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之间的关系异常 (见表21-4)
表21-4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动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 项 目 |
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 | 销售收入 |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人比例 |
2015 | 449.76 | 11814.19 | 3.81% |
2016 | 478.02 | 12003.58 | 3.98% |
2017 | 661.40 | 11137.62 | 5.94% |
通过对企业2015—2017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动情况分析发现,2015 —2016年度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3.9%左右,由于研发经费的大幅增加,2017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提升为5.94%,考虑到该企业2017年度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以上数据计算,其2015—2017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4.55%,企业存在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人为提升研发费用占比的嫌疑。
三、风险应对
(一)税务约谈
根据初步确定的纳税疑点,评估小组按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向企业告知了约谈的内容,要求其负责人约谈时携带2014—2017年度所有申报资料、相关合同等举证资料。该负责人按约定的时间到达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约谈室进行了约谈。在告知法律责任后,评估约谈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逐一解释所存在疑点的主要原因,该负责人就疑点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行了解释说明和举证。
1.对于利润率变动异常的问题,纳税人解释说,2015—2016年,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是由于技术更新换代非常快,同类竞争企业在2017年推出了具有更多功能、更加人性化的产品,该企业为了保持市场占有率,部分产品实行了降价销售,所以导致了利润率下降。
2.对于研发费用增加异常的问题,纳税人解释说,因为企业所属行业为创新型行业,相对于生产加工企业,研发和产品推广成本都比较高,另外,由于同类竞争企业在2017年推出了具有更多功能、更加人性化的产品,给企业生存造成了极大压力,企业为持续发展,所以加大了研发投入。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比如对6个核心科技人员每人发放了年终奖金10万元,为推出新产品,企业于2017年2月花费了118.52万元购买了一台新型设备检测仪器,导致了直接投入费用的增加。
3. 对于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对比异常的问题,纳税人解释说,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而发放了60万元奖金,该60万元奖金在2018年2月发放,所以个人所得税2017年度未进行扣缴,除去这个原因,企业的职工薪酬仅仅增加97.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涨薪400元左右,该涨薪计划及实施情况在企业财务部门均有备案,属于正常涨薪。
4. 对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动情况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之间的关系异常的 问题,纳税人解释说,正如以上几个问题所述,由于2017年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而新开发的产品还未推出,产品红利还未释放,2017年销售的产品仍然是老款产品,为保持市场占有率选择了降价销售,所以企业2017年的销售收入变化不大,而研发费用大幅增加,以上费用的增加均是为了保持企业竞争力、促进新产品开发,并不是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 业而人为提高研发费用占比。
(二)举证及核实
根据与纳税人约谈的情况,评估人员按照相应程序对该企业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在该企业相关人员签收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 针对疑点一,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出人库台账、销售系统、销售发票等数据进行分 析,发现纳税人的销售价格降幅约为15%,另外结合企业进项发票信息和采购信息,发现由于2017年原材料等涨价明显,特别是金属配件、塑料外壳等涨幅达到20%左右,企业成本上升,以上因素确实对企业利润率造成较大影响。
2. 针对疑点二,税务机关通过调取企业采购部采购清单、企业付款记录、内部凭证和发票信息,发现企业确实于2017年2月花费了118.52万元购买了一台新型设备检测仪器并计入了直接投入费用,但是在实地核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这台设备并不专门用于研发,也用于老款设备的检测和升级,通过对企业研发辅助账核实,发现企业未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企业购进设备不应计入直接投入费用,而应该计入资产,如用于研发则将其折旧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所以应将该设备计入直接投入费用的118.52万元调增,然后按照电子设备选择3年折旧期限计算折旧,2017年3—12月的折旧金额应为329222.22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9222.22元,另外按照该公告第三条要求,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将该设备118.52万元算为直接投入费用并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是违反规定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26万元。
3. 针对疑点三,税务机关通过查阅企业工资发放记录和人员岗位说明书,发现企业发 放的60万元奖金对象中有一人虽然参与了研发活动,但是他也属于该企业高管,主管部门有企业研发部、产品推广部、市场规划部等部门,该企业研发辅助账也未对该高管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要求,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所以该高管计入2017年度研发费用的年终奖10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另外,企业发放的60万元奖金属于年终奖,该笔奖金是在2018年根据奖励机制发放的,计入2017年度工资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且企业也未在2017年度作任何会计分录,所以不应计入2017年度的费用,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除高管外其他5名人员的50万元的奖金不能计入2017年度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范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4. 针对疑点四,企业2017年度的研发费用应为661.4万元减去118.52万元的购进设备费用,再减去60万元的人员人工费用,结果为482.88 万元。经计算,该企业2014—2017年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4.34%,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要求的比例。
四 、处理结果
根据核实的情况,该企业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8.52+59.26+60+30)×10000 =26778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9222.22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8577.78(元),2017年该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2286.67元,滞纳金9687.88元。税务机关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纳税人于2018年7月25日前将税款缴纳入库。
五 、案例总结
(一)风险关注切入点
对于研发费用增长较快的企业,要注意对企业的研发台账、辅助账进行检查,同时要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辅导,确保企业正确合规享受税收政策。
一是注重检查研发设备和人员的区分情况。大部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为节约成本,会使用生产和研发共用的设备和人员,要详细调查其使用记录和研发台账中的记录情况,确保企业正确将此类设备的折旧和人员费用正确归集计入研发费用。
二是注重各类申报表数据结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申报表的部分数据是存在逻辑关系的,要通过筛选报表数据寻找涉税疑点,为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提供思路,提高相关工作的针对性。
三是注重研发费用增长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关系。有些企业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人为提高研发费用,以便达到高新技术资格中对研发费用比例的要求,对于此类企业,应重点核查。
(二)具体核查路径
该案例中的风险疑点,均可通过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的申报表获取数据,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要注意利用多种数据之间的关系,例如财务部门的工资发放记录和扣缴个人所得税记录、人事部门的员工管理和工资制度、采购部门的采购记录和采购发票、销售部门的销售数据和销售发票等,通过多种数据结合来分析存在的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