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
乙乳业制品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对乳制品制造行业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以及对现 有乳制品制造行业的整顿, 一些不合格的企业逐渐退出市场,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因 此,对乳制品制造行业的监控管理日趋规范,但整个行业现存的征管难点依然存在,一些行业性税收风险尚未消除。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乙乳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是一家年产销量近2亿元的乳业制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风险分析
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的该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结合 企业相关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乙公司2017年税收方面可能存在以下3个典型风险点:
(一)企业将外购乳清粉等半成品生产的产品作为基数多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该企业在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将用外购的乳清粉生产出来的产品计入了当期 销售货物数量的基数,多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企业多计成本,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该企业在计算平均购买单价时,将装卸费、运费计入农产品收购价格,多抵扣农产品 进项税额。
(三)企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使用政府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将计提的折旧费在税前扣除。
三 、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人员对乙公司开展了实地调查,通过约谈财务人员,利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行业相关文件等方式,就发现的疑点问题与企业进行了沟 通。财务人员表示,对于因政策理解有偏差的、工作疏漏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能够认可, 对于一些行业性问题,则提出异议,在风险应对人员的政策辅导下,最终补缴税款。
(一)针对疑点一
核实《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发现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当 期销售货物数量中含有外购半成品生产的乳制品。风险应对人员对企业讲明政策:部分行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可以实行核定扣 除进项税额的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乳制品制造企业在计算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包括外购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涉及将外购乳清粉等半成品生产的产品作为基数,多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增值税401.2万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上述属于行业性行为,今后会按照 规定规范相关核算。该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
(二)针对疑点二
审核“原材料”“应付账款”等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购销合同、原材料台账等, 发现企业购进农产品单价不实,将装卸费、运费计入农产品收购价格,多抵扣农产品进项 税额。风险应对人员对企业讲明政策: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农 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 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涉及提高农产品单价的增值税46.2万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上 述属于行业性行为,今后会按照规定规范相关核算。该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
(三)针对疑点三
审核“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累计折旧”等科目,发现企业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 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风险应对人员对企业讲明政策: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 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涉及多列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31.5万元。同时企业也指 出,上述属于工作疏漏,今后会按照规定规范相关核算。
(四)针对其他涉税疑点
风险应对人员在实地调查中还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涉税问题:该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 福利发放给员工,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将17%税率的产品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2018年5月1日前);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工资17万元;将赞助性费用支出税前列 支;邀请教授讲课支付的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房屋大修或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 附属设施产生的费用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经核实,企业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工资17 万元在汇算清缴前已经进行了支付,该税 收风险点排除,其他税收风险点确认情况属实。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视同销售的增值税8.43 万元;补缴涉及将17%税率的产品按照 13%的税率计算少缴增值税96万元;补缴涉及赞助支出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5万元;涉 及外雇专家讲课支付的劳务费补缴个人所得税0.38 万元;补缴涉及增值税产生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2.53万元;补缴涉及房屋大修和更换房屋附属设备的房产税2.6 万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上述属于工作疏漏行为,今后会按照规定规范相关核算。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的规定,共计补缴增值税551.8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共计补 缴企业所得税3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0.38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补缴房产税2.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 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共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55.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