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甲乳业制品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全国乳制品制造行业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质量监 管和消费引导,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由于乳制品制造企业电算化程度高、财务集中度高、内控相对完善,其纳税遵从度也相对较高。其税收风险 主要来源于管理薄弱环节或税收征管难点等,呈现一定行业特点。
一 、企业基本情况
甲乳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是一家年产销量近5亿元的乳业制品有限公司,属当地 较有影响力的招商引资项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析2017年纳税人主要财务数据和纳税情况,如表3-1 所示
表3-1 主要财务数据和纳税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 销售收入 | 增值税 | 平均税负 | 毛利 | 存货 |
金额 | 48312.23 | 686.81 | 1.29% | 9561.66 | 5000 |
二 、风险分析
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的该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结合 企业的相关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甲公司2017年税收方面可能存在以下3个典型风险点:
(一)企业销售部分产品适用税率错误和视同销售行为未计入当期销售收入
该企业平均税负1.29%,低于本地区制定的行业最低税负指标2.2%;该行业原材料价格相对稳定,但产成品销售价格差异较大。风险点指向销项税额。
(二)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变动情况与企业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消耗变动情况不符,增 值税风险点指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赊销行为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存货数量达5000万元。而甲公司原材料主要以鲜奶为主, 产成品主要以袋装液态奶为主,均不适合长期储存。风险点指向发出商品未作销售处理。
三 、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人员对甲公司开展了实地调查,通过约谈财务人员,利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行业相关文件等方式,就发现的风险点与企业进行了沟通。 财务人员表示,对于一些因政策理解有偏差、工作疏漏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能够认可,对 于一些行业性问题,则提出异议,在风险应对人员的政策辅导下,最终补缴税款。
(一)针对疑点一
利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以“麦香奶”“花生奶”“优优乳”等为关键字搜索,找 到对应的凭证,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中的液体奶,分为纯牛奶、麦香奶、花生奶、优 优乳、酸奶等,而只有奶粉和酸奶按17%计提销项税额,其他液体奶均按13%计提销 项税额。风险应对人员对企业讲明政策: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 灭菌乳》 (GB25190—2010) 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 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审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找到对应的凭证,发现该企 业单独赠与他人的产品未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风险应对人员对企业讲明政策: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 纳增值税。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涉及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20.5 万元,涉及税率适用错误应 纳增值税38.7万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上述属于行业性行为,今后会按照规定规范相关 核算。该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
(二)针对疑点二
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查阅企业原始记账凭证,发现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直接开具了 红字出库单冲减库存,账务处理中未按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风险应对人员对企业讲明政 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积极配合,涉及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3.6万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上述属于 行业性行为,今后会按照规定规范相关核算。该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
(三)针对疑点三
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审核“库存商品”等科目,并进行了库存盘点,通过对其件数折 算,发现企业采用赊销方式售出的产品因未收到货款而未作销售处理。风险应对人员对企 业讲明政策: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增值税521.43万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上述 属于工作疏漏行为,今后会按照规定规范相关核算。
(四)针对其他涉税疑点
风险应对人员在实地调查中还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涉税问题:该企业给经销商的销售 奖励取得的是经销商会议费发票,以会议费名义列支奖励支出;提取的坏账准备在汇算清 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部分税前列支的费用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在汇算清缴时未进 行纳税调整;未按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在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涉及虚列会议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45.6万元;补缴涉及未按规 定列支坏账准备的企业所得税32.7万元;补缴涉及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的企 业所得税12.8万元;补缴未按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9.4万元。同时,企业 也指出,上述属于工作疏漏行为,今后会按照规定规范相关核算。
四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的规定,共计补缴增值税584.23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0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