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X有一个孩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结识了教育学专家章X并成为好友。最近章老师创作了一本关于儿童早期教育的专业书籍。初步完成后,他所在的出版社便派他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收集不同阶段的儿童教育现状素材。调研中他发现家长们普遍对儿童早期教育非常重视,且市场上类似的作品很少,因此预计这本书的销路会非常好。
光明出版社愿购买版权并提出协议:全部稿费为32万元,调研费用7万元和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章X自己承担。章X为此特意向好友亮X请教,这种结算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有更好的合作方式?亮X建议由出版社支付调研费用和稿酬。
【分析】
按现行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是按收入总额扣除规定标准费用后计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可考虑将收入基数降低,将稿酬相关费用转移至出版社。为此,亮X提出如下建议:由出版社负担调研的相关费用,另支付其稿酬25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收入,也不考虑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对比】
筹划前,应缴个人所得税=32×(1-20%)×(1-30%)× 20%-1.692=1.892(万元)。
筹划后,应缴个人所得税=25×(1-20%)×(1-30%)× 10%-0.252=1.148(万元)。
【结果】
筹划后由出版社支付调研费用和稿酬,为章老师节省成本7,440元,筹划效率达39%。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