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在深圳打工多年,主要从事玩具生产行业,在资金上有一定积累,其子女已经双双毕业参加了工作,考虑到自己年纪快奔五十了,于是想要落叶归根。他的老家在A地区,境内河流较多,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
在2018年五一长假期间,一帮高中同学从老家来到深圳旅游,他们在交谈中经常提到家乡县政府将加强对非法采砂的管理这一举措。大伙认为,只要合法经营,开办采砂场应该是有利可图的事,但苦于这帮同学都是一直在家务农或是在乡镇担任小公务员,资金投入能力不足,考虑到投资风险问题,一直拿不定主意。黄X利用合适的方式,向一直私交特别好的同学刘X表达了自己想投资的意愿,并表示,他不但可以负责提供大部分投资,而且在企业管理上还可找专业人员帮助谋划。
没想到,当刘X将黄总想投资的事和同行的人一说,大家一拍即合。趁着喝了一杯酒的兴头,黄X马上拨打老朋友张X的电话,现场咨询关于砂场税收方面的事项。
【分析】
河砂属于单一的应税产品,执行单一的定额税率征收。河砂的主要供应对象是交通、市政工程或普通群众,在资金结算时间上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所以在销售总量锁定的前提下,只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有利的结算方式和纳税时间,就能充分提高货币的时间价值。
【结果】
整体纳税额不会发生变化。在合理的时间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降低资金占用,提高企业流通货币的时间价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