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分析案例
【案例引言】关联交易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之间进行实业投资、持股联营、股权置换等行为,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已经成为企业的主要避税方式,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大型白酒企业集团常常采用关联交易进行税收筹划,规避或减少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一家从事酒类生产、销售的工业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二)关联交易投资人情况
B公司和C酒厂的生产经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控制,三者为关联企业。具体情况详见单位的投资人情况表(表一、表二、表三)
B公司(表一) |
| | 单位:万元 |
投资人 | 投资额 | 投资比例 |
陈XX | 25 | 50% |
刘XX | 25 | 50% |
合计 | 50 | 100% |
|
C酒厂(表二) |
| | 单位:万元 |
投资人 | 投资额 | 投资比例 |
陈XX | 25 | 50% |
莫XX | 25 | 50% |
合计 | 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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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表三) |
| | 单位:万元 |
投资人 | 投资额 | 投资比例 |
陈XX | 947.65 | 17.23% |
张XX | 695.75 | 12.65% |
郭X | 680.35 | 12.37% |
屈XX | 585.2 | 10.64% |
龙XX | 337.70 | 6.14% |
分散至321位自然人股东 | 2253.35 | 40.97% |
合计 | 5500 | 100.00% |
二、关联关系认定
从以上B公司、C酒厂、A公司投资人的投资人构成情况看,上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依据《纳税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关于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因此,B公司、C酒厂、A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其他经济业务往来均存在实质关联关系。
三、关联业务调查
首先,调查人员要求A公司提供白酒销售明细表,逐户核对销售价格,剔除无价格差异或价格差异在正常促销范围内的销售合同,计算出平均价格,以此判断被调查企业有无低价销售白酒的情况;同时对各资金往来方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比对。
在对A公司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利用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白酒和将应税收入直接记入往来科目的手段,减记应纳税收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经案头分析,结合三个企业存在的关联关系,初步认定A公司在销售白酒的过程中,存在货物发出应记未计收入情况。
2014年“应收账款-B公司”货款的借方发生额为26,679,672.25元,因B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在同时检查B公司账务时,查证B公司“应付账款-A公司”货款的贷方发生额为52,209,292.75元,两单位应收货款发生额与应付货款发生额相抵后差额为25,529,620.50元,该差额的产生原因是由于A公司已将货物发出,但一直未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应缴增值税25,529,620.50/1.17×17%=3,709,432.04元,应确认收入21,820,188.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应缴消费税5,154,857.69元,应缴地方税附加1,063,714.76元。该部分已售产品仍然以“产成品”列账,按同期销售成本率58.90%,应结转成本为12,852,091.00元。故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1,820,188.46元,同时调减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5,154,857.69+1,063,714.76+12,852,091.00=19,070,663.45元,收入成本相抵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820,188.46-19,070,663.45=2,749,525.01元。
2014年“应收账款-C酒厂”货款的借方发生额为152,068.56元,因C酒厂为其关联企业,在同时检查C酒厂账务时,查证C酒厂“应付账款-A公司”货款的贷方发生额为2,225,288.71元,两单位应收货款发生额与应付货款发生额相抵后差额为2,073,220.15元,该差额的产生是由于A公司已将货物发出,但一直未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应缴增值税2,073,220.15/1.17×17%=301,237.12元,应确认收入1,771,983.0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应缴消费税63,285.10元 同时应缴地方税附加43,742.67元。该部分已售产品仍然以“半成品”列账,按同期销售成本率40%,应结转成本为708,793.21元。故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1,771,983.03元,同时调减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43,742.67 +708,793.21=752,535.87元,收入成本相抵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71,983.03-752,535.87=1,019,447.15元。核实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49,525.01+1,019,447,15=3,768,972.16元,应按25%缴纳所得税,应缴纳所得税942,243.04元。
四、处理结果
以上合计应补的各项税款已规定补缴入库,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