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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专项税收政策

时间:2023-05-01浏览次数:230次

一、增值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1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  
三、消费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四)《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 
(十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十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十八)《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四、进出口税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财关税〔2013〕79号) 
五、资源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油发〔1994〕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油发〔1994〕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财税地字〔1985〕5号)
八、印花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二)《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1〕10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书立、领受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油政字〔1989〕31号)
九、房产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十、综合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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