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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内容的各个亮点初探

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29次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增值税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作为第一大税种,其立法进程备受关注。自 1994 年暂行条例发布以来,历经多年发展,该法案先后在 2022 年 12 月、2023 年 8 月和 2024 年 12 月,三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并最终成功通过 “三审”。这一里程碑式的成果,标志着我国在税收法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至此,我国 18 个税种中已有 14 个完成立法。
  此次增值税法并非完全创新,而是在 1994 年暂行条例、2016 年 “营改增” 36 号文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税制平移的方式构建起来的。不过,与二审稿相比,增值税法有一个重大变化,即大幅减少了 “兜底授权” 条款。这一改变意义重大,它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定原则,让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更加明确、透明,大大提高了税收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增值税法的实施,将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广泛影响。从宏观层面看,它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新法规为市场主体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从微观层面来说,企业和个人在纳税过程中,将感受到更多的确定性和便利性。新法规明确了纳税义务、优化了申报流程,并强化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将降低纳税成本,提升纳税体验。
  展望未来,增值税法不仅为当前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未来的税收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增值税法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推动我国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明确引入立法目的

  1.增加了立法目的

  《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增加立法目的一直是业界呼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第一条也提到“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一条,对本法的立法目的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这使得增值税法成为继《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关税法》之后又一部明确引入立法目的的税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明确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写入立法目的,值得点赞。

  二、征税范围的重要变化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

  这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配合中央与地方划分收入,把货物与服务“划江而治”,货物归增值税,服务归营业税,但有一类特殊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比如修车修表修电脑,跟着货物走,征增值税,为了区别于征营业税的服务,就给了一个不同的名字叫“劳务”,但它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现在营业税都没了,就没必要刻意区分了,借着立法,名正言顺地并入服务,当然是比较“贵”的服务,税率依然13%。

  3.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体现“消费地原则”

  “营改增36号文”对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界定是“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同时又排除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和使用的无形资产”。实践中界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很容易有争议,此次立法改成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删去了“购买方在境内”的规定,这更好地体现了消费地征税的原则,与国际接轨。

  4.视同应税交易(视同销售)更加简洁

  视同应税交易(即原来的“视同销售”)在立法中变得更加简洁,只保留了三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二审稿中曾有兜底条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也被删掉了。

  这意味着代销、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分配等都从视同应税交易中删掉了,但删掉不等于就都不征税了。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营业税的项目,属于不合时宜的历史概念,当然该删掉。而对外投资,在税收上应该理解为先把货物卖出去换成钱,再拿着钱对外投资这两步,本质上就是销售(应税交易),不需要视同。

  真正有意思的是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况,目前只有转让金融商品需要视同应税交易,那无偿借贷资金呢?总机构给分支机构无偿提供房屋租赁呢?如果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一心堂”要哭晕在厕所里:臣妾冤啊!是不是真的就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我们让子弹先飞一会儿。

  5.不征税范围发生变化

  这次《增值税法》明确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有四种情形: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重要的变化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在原来的营改增36号文里属于“免征”,现在明确为“不征”,这里面的差别可大了去了。

  但这一条留下了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明确不属于应税交易,那“雇主给员工提供服务”呢?还有资产重组过程中整体转让的行为,原来明确属于不征税项目,现在删去了是几个意思?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6.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增值税法》第七条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这对于解决合同纠纷中到底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有重要意义。但是,“交易凭证”是什么,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你猜,商场购物小票算不算交易凭证?

  7.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延续

  《增值税法》第八条明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目前的规则,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之所以会有这一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做了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条:有的意见提出,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了特别规定,建议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的小确认

  8.明确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写入《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第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同时,对那些规模不大、但有梦想做大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办理登记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这些都是把实践上升为法。当然,500万的这个标准也是要与时俱进相应调整的,所以又补充了一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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