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涉税问题分析
时间:2024-07-22浏览次数:209次
摘要:公司法的修订反映在税收层面上,必将对税收征管规则带来诸多变化,给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带来影响。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的一些条款变化,对其中涉及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在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优化公司组织设置、完善董监高责任、提升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修订反映在税收层面上,必将对税收征管规则带来诸多变化,给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带来影响。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的一些条款变化,对其中涉及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和公司登记
1. 准确定位法定代表人职权
2. 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规定
3. 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的修订对公司实践应用的要求
4.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规则演变
5.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横向连带责任对关联企业的实践应用的要求
6.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的新规定及影响
7.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签署人的变化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 股东出资义务的9大变化
2. 认缴出资5年内缴足的重点关注点
3. 股权、债权作为出资的操作
4. 股东失权制度有的关注要点和应用关注重点
6. 股权出资加速到期对股东的影响
7. 股东出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
8. 股东出资不足的赔偿责任
9. 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10. 股东知情权范围扩大的影响
11.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的变化
12. 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权的变化
13. 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规定的变化
14. 新增审计委员会的操作
15.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的情形
16. 股权转让的新变化和影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规定的变化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的重大变化
3.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不设董事会
4. 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
5.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份持有的限制
6. 针对优先认购权的新变化
7. 无面额股和类别股的区别
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定禁售期取消的解读
9. 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财务资助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 公司董事高管要关注勤勉义务的标准细化的内容
2.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得条件限制
3. 公司董事高管应重点关注执行职务连带责任的风险
4. 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
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 适用简易减资制度的特定情形
2. 减资弥补亏损的重大突破
3. 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4. 减资的操作流程
5. 公司合并、分立要关注的风险点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 公司解散的五大法定事由
2.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四大法定情形
3. 公司清算的义务人和清算组的规定
4. 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情形
5. 简易注销程序的流程
6. 强制注销制度的关注重点
7. 公司注销清算的变化点和影响
七、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
1. 国家出资公司的相关规定重点
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限制
3. 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托管制度内容
4. 公司未按照规定或不如实公示信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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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的税法影响
一、注册资本由认缴制变为限期实缴制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认缴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最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修改的原因在于:自2014年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便取消了对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以及首期出资比例的硬性要求,此举虽然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盲目认缴、天价认缴以及期限设定过长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真实性,亦有悖于客观常识,对交易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新设立的公司将受到“认缴出资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法律条文的严格约束,对于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新公司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若其出资期限超过本法所规定的期限,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应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范围内。”2024年6月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第三条明确了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时间要求,即:“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这一规定确保了所有公司都将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营,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税法层面的影响
1.公司风险: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股东实缴出资的时间被明确限制在五年内,若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资本,根据上述规定相应的利息将不再享受税前抵扣的待遇,这将对企业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存量公司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所对应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抵扣方面的税务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2.股东及董事承担赔偿的税法风险
(1)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未出资到位,导致的相关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股东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是法人的,承担该赔偿责任后,其相关支出能否在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成为新的税务风险。
(2)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由于股东未出资到位,导致的相关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3.未实缴注册资本减资的税法风险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一般认为,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没有在公司的实收资本中体现,该部分的减资不会对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若股东未因该减资获得收益,也不会产生税收。具体而言:
(1)法人股东减资:对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一般只是减少认缴注册资本金,不对净资产进行分配,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即企业并不向股东支付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涉及税务问题,公司只需要进行公示和变更登记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减资过程中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符合确认为股息红利的条件,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自然人股东减资:若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此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享受股东权利,股权价值为0,股权成本也为0,减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此时股东可以分配公司账面上的利润留存,股权价值不为0,若在减资过程中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则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而被核定计税价格的风险,导致税负增加。
三、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推动企业运营、鼓励投资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相当于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收益或利润,即用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的当年的净利润为正值,那么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而利用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公司虽然减少了注册资本,但是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并没有免除。
资本公积金并非由公司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无盈利不分配”是利润分配的一项普遍规则,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为公司日后分配利润创造了条件。可以预测此项变化将成为税务机关的监管重点,因此,企业应关注此项操作带来的合规风险。
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实施,注册资本补缴、减资、非货币性出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等企业决策不仅触发纳税义务,也将直接影响股东利益。针对认缴巨额注册资本且出资仍未到期的企业,在思考公司法对实收资本影响的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融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涉税问题。此外,由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就政策实操来看,针对特定情形,还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质性认定及细则规范。
股东股权出资税务问题
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很多公司可能需要在有关的过渡期限内履行其出资义务,以符合新《公司法》关于限期实缴的要求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解析
新《公司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对这股权和债权出资形式进行了正式确认和固定,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多样的出资方式选择,因股权出资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如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而债权出资则可能涉及到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在制定章程和进行出资时,应确保出资额与税务认定的要求相一致。
三、分析总结
股东以股权、债权出资,存在若干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一)股东是企业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 企业应首先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再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取得本公司股权、债权时的成本后的余额,加上每年确认的转让投资的股权、债权的所得,来逐年调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同时,企业可以享受5年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若企业在5年内转让或投资收回的,则应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此外,如果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暂时“免税”待遇,等到下一个股权交易时点在纳税。不过5年内分期均匀确认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择一适用。
(二)股东是自然人
股东是自然人,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则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 对个人股权、债权出资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权、债权转让收入,然后减除取得该股权、债权的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同样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 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针对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免税”待遇。
亏损弥补方式变化的税法影响
一、取消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法定限制
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原公司法禁止使用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旨在防止企业变相分配利润或美化财务报表。但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下行,企业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取消该限制为企业增加了一个应对经济危机、缓解困境的有效选择,有助于企业克服困难和持续发展。
二、税法层面的影响
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原公司法禁止使用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旨在防止企业变相分配利润或美化财务报表。但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下行,企业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取消该限制为企业增加了一个应对经济危机、缓解困境的有效选择,有助于企业克服困难和持续发展。
资本公积是指股东投入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是资本储备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利润。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是将“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会计处理本身只是在所有者权益科目内进行变动,不会影响利润表中的利润。在税法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列举的企业收入范畴并未直接涵盖资本公积金,且资本公积金本身不属于公司的利润。然而,有观点认为将资本公积金转入“未分配利润”以弥补亏损相当于用股东的资本变相进行利润分配,存在被视同股东对企业的无偿赠予并作为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但对于该观点目前税法上尚无明确规定予以支持,有待于进一步的法律解释与税收政策明确。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涉税问题
一、新增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规定
新公司法允许企业有条件地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在一定程度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改变大额亏损与大额权益性资本共存的局面,同时也避免公司由于历史期间的利润亏损而导致长时间不能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境。这将较大程度地提振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后续的良性发展。
二、税法层面的影响
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体现为将“实收资本”科目减记至“未分配利润”科目,整体在所有者权益范围内进行变动,并不影响利润表中的利润,但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股东并未实际收回投资额,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也未发生变化,没有产生收入,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年11月7日)(南新制药 [688189])中就提到:“四、减资事项是否用于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若是,减资补亏事项是否应缴纳所得税,并提供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发行人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可情况……3、本次减资弥补亏损已与税务部门沟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认为减资补亏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观点认为: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应当分为两步,第一步属于股东减资,应按照减资相应的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第二步属于股东将对应资产无偿捐赠给企业,企业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6月热点问题的回答中也提到了这个观点:“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第一步中,法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处理,个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理。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各地税务机关对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存在征税和不征税两种口径,但两种税务处理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这就导致企业在纳税时存在不确定性,影响税法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同时,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明确这两种方式弥补亏损是否纳税前,企业如发生相关业务,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以避免税务风险。
横向人格否认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注:标红部分为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主要是将原公司法第二十条以及第六十三条进行了整合,相较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增的内容主要为该条的第二款,即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过去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比较多见,新公司法实施后堵上了这个漏洞,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进一步规范了资本市场。
新公司法增加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提供了新的方向。当税务机关掌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缴纳税款时,可以突破原有企业法人之间相互独立,不必为其他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则,不仅可以要求实施该滥用行为的股东清缴应纳税款还可以要求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款的征收。
综上所述,随着新公司法即将正式实施,企业在享受新法带来的组织优化和治理提升的同时,也需高度关注其在税务层面带来的重大影响,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经营和财务策略,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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