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引争议!二审改判“非法出售”?,涉税刑事风险-网络货运须关注
时间:2024-07-22浏览次数:248次
近期,浙江有一起虚开发票的案例,引发了大众的讨论,这是一起“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而引起争议的点就在于,这起案件,在一审中,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在二审时,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应发大家对这类涉税案件的讨论。
一起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改判“非法出售”引发的思考
近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上诉,二审法院将本案的司法定性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酌情降低了量刑,但主犯量刑依然在十年以上。
尽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相似,即被告人非法出售专票数量巨大的,依然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定性的改变依然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对处理网络货运平台等新型涉税案件的许多问题和争议,具体来说是:
首先,平台“后补发票”、取得财政奖补是否存在税款损失的问题;
其次,本案究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发票罪的问题。
为了厘清上述问题,本文从税法原理和业务实践的角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最后提出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合规建设的有关建议。
税款损失疑问:网络货运平台“后补”发票是否存在税款损失
网络货运平台在业务操作中,时常出现“后补”或“补开”发票的情况,这也是引发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风险。这通常指的是在运输服务已经完成后,托运企业无法从实际承运业务的司机个人或者车队处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通过各种手段在网络货运平台上,注册成为虚假的司机并提供虚假的运输资料,让网络货运平台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补开、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个业务模式中,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办案人员通常认为,业务必须发生在建立网络货运的合同关系之后,且各方(尤其是实际承运司机)必须形成网络货运业务的合意。但是在后补发票的情形中,业务已经发生完成了,网络货运平台并未参与业务的开展,且司机个人可能不知道网络货运平台的存在,因此相关业务不属于合法合规的网络货运业务,而是一个代开、补开发票业务,从而被认为是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虚开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一档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刑是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刑是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众号搜索"WG税收优惠政策",了解更多扶持补贴
这一看两者是不是没有区别,如果但看惩罚的话,确实差不多,严重的基本都是10年以上,但这起案件,大家争论的点就在于,案件本身到底应该是虚开发票还是非法出售发票。
对于网络货运平台,其实经常出现“后补”发票的情况,发票是开给提供运输业务的主体,但是实际运输却是一些散户司机,这也是最容易引起平台虚开的风险之一。
刑事定性探讨:虚开发票罪VS非法销售罪?
一、无税款损失,虚开专票罪难成立
网络货运平台因业务不规范,可能遭遇下游企业虚假材料的误导,为其代开或后补增值税专票。但真实运输业务下,此举不会损害国家税收。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若非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则不应以虚开专票罪论处。此解释明确了这一原则,即税款损失非该罪必要构成要件。
二、平台开票与非法销售罪的界限
有观点认为,平台虽未造成税款损失,但“后补”“代开”行为可按非法销售专票罪论处。然而,此罪与虚开专票罪有本质区别。前者主要针对空白发票的出售,后者则涉及发票的填开。此外,非法销售罪的改造可能导致量刑过重,与罪责刑原则不符。网络货运平台基于真实业务代开、补开,未造成税款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重判。
三、平台“后补”发票应如何定性?
若网络货运平台在专票开具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如后补、补开,但基于真实交易、资金真实支付,且税款正确缴纳,则不构成虚开专票罪。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应追究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若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因其更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且未滥用抵扣权、未造成税款损失。
合规建设:网络货运平台合规之路
网络货运平台虽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挫折,但依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网络货运平台需要加强合规建设,提升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与透明度,确保每一笔业务都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合规建设:
1.资金流的真实流转: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资金的真实支付。在典型的网络货运业务中,托运人支付含税运费给平台,平台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司机。这种资金流动链条清晰,反映了真实的业务往来,而非虚构的交易。一定要规避资金回流、垫付款等风险行为。
2.运输过程的可追溯性:平台应留存实际运输轨迹、业务流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运单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等,这些都是证明运输业务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可以有效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平台应建立健全的证据留存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凭证、通讯记录、位置信息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有效证明每笔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平台依据真实发生的运输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了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体现了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平台作为纳税主体,需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确保发票具备抵扣权利。
4.运输责任的承担。网络货运平台不仅承担开票职责,更重要的是承担运输责任,为托运人和司机之间的运输服务提供保障。这意味着,当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时,托运人可以向平台追责,这表明平台的存在具有商业合理性,而非仅为开票目的。
而大家对网络货运平台有不同的看法:
1、首先是不具有税款损失,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次就是平台开票也不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状;
2、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如后补、补开行为,但只要这些行为基于真实的运输服务,资金支付真实,且最终实际缴纳了增值税。
因此,大家认为对网络货运平台的行为,应该是更符合虚开发票罪,而不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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