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子商务网络分销平台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当前,网络交易日益增长,但网络交易具有后台运转、数据电子化、交易信息容易更改等特征,税务机关按照传统征管方式很难掌握购物网站的电子交易信息,导致网络交易流失税款不断增多。网络销售中的分销平台为许多小型网店解决了进货难题,为消费者提供了低廉价格的商品,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软件开发企业,主要产品是一款D软件。D软件免费下载、有偿使用,实际上是一个网络分销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供应商发布商品,采购商寻找货源。使用该平台的采购商都是B电子商贸平台的卖家,这些卖家自己不掌握货源,而是将分销平台上的信息发布到自己在B电子商贸平台的网店上,待顾客下单后,这些商家再通过该平台向供货商采购货物,商品由供货商直接发给顾客。这样的交易模式解决了B电子商贸网店货源和物流两方面的问题,深受小型网店的欢迎。软件的使用权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购销双方,为购销双方搭建起一个信息平台。
在提供网络分销平台的同时,D软件还提供“开店指导”服务。所谓“开店指导”,就是帮助新开业的B电子商贸网店的商家经营话费和游戏点卡充值等业务,这样就可以迅速积累信用度,为转向实物商品销售做准备。
A企业于2013年开始盈利,在分析期间(2015—2017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期内的“三减半”优惠。
分析期间纳税人主要财务数据和纳税情况如表18-1所示: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软件产品收人 | 15771 | 17233 | 112399 |
“开店指导”服务收入 | 1670 | 1730 | 1850 |
二、风险分析
利用企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从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的该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以及A企业提供的收取收入的第三方账户、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等,查找出可能存在以下2个典型风险:
(一)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实际为取得的返利,既未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也未作纳税调整,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风险
通过往来科目分析,A企业在分析期间,每年均存在“其他应付款”的贷方余额,2015年为450万元,2016年为570万元,2017年为730万元。通过查验该科目的明细账,未发现有对外结算其他应付款的记录,因此可能收到的这些款项实际上无需对外支付,但A企业也未将其在会计上结转确认为收入。另外,通过比对“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申报表,发现A企业可能并没有就这一事项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应税所得。
(二)给予的优惠补贴既未取得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又未作纳税调整,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通过对A企业较大金额的费用明细账的核查,发现会计上确认为“销售费用——营销推广费”的部分费用的性质,是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向在平台上采购商品的用户发放的现金红包,2015年为112万元,2016年为53万元,2017年为47万元。另外,通过比对分析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发现A企业计入“销售费用——营销推广费”中的部分金额可能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
选取几家交易量大的用户作为实物销售供应商展开测试,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从这些供应商所在地的银行调取了相关记录,并约谈A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行业相关文件等方式,就发现的疑点问题与企业进行了沟通,A企业最终补缴税款。
(一)针对疑点一
结合调取的供应商的银行流水,询问A企业财务人员关于“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情况,是否无须支付,得知A企业确实存在收到返利的情况,但是计入“其他应付款”,未结转收入。风险应对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指出,对于收到的返利,实际应为A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入账,应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在进一步核对了“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后,风险应对人员提出A企业应就分析期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68.54万元,A企业表示积极配合补缴税款。
(二)针对疑点二
由于A企业无法就其发放的补贴金额获取发票,风险应对人员进一步询问A企业是否就其发放的现金红包等补贴获取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以替代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A企业财务人员表示,由于其所经营的平台并未强制性要求用户实名登记其相关信息,也未要求用户对其收取的现金红包向平台开具收据,因此对分析期间无发票的销售费用亦无法提供收款凭证。
风险应对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说明了在无发票或者相关收款凭证作为依据的情况下,相关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但是如果之后能够进一步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可以进行纳税调减。经过风险应对人员的测算,A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6.51万元。
四、处理结果
(一)针对风险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A企业补征2015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5万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合计补征企业所得税45万元;补征2015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5.23万元,2016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2.85万元,2017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30.46万元,合计补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68.54万元。
(二)针对风险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A企业补征2015年企业所得税14万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6.63万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5.88万元,合计补征企业所得税26.51万元。
五、案例总结
(一)风险关注切入点
针对风险一,某些互联网公司可能会存在,有些甚至可能直接将返利打入公司负责人的银行账户,而不是通过公司账户,因此可能不会在财务账上反映,该问题的隐蔽性较高,在征管中应引起重视。
针对风险二,互联网公司就其发放给用户的现金补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是互联网公司的用户特性和行业惯例所决定的,是互联网行业普遍面临的税务风险,可能需要规范整个行业的税务合规性问题,是值得关注的风险点。
(二)具体核查路径
针对风险一,关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是否只有贷方发生额和贷方余额,分析是否实际无须支付,分析收入性质的情况。
针对风险二,关注“销售费用”科目中具有广告和业务推广性质的二级科目,查询明细账,确认相关费用的性质,并追溯至原始记账凭证,查验有无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