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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五节 行业税收征管特点

时间:2023-11-04浏览次数:83次

 、税收征管重点

(一)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与落实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在税收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帮助企业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保障企业权益。

(二)后期审核与监管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不论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还是在后期反避税监管中,都应作为核查的重点。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从认定条件、核算制度、进项税抵扣、收入确认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关联交易及关联申报的审核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软件企业关联交易的核实,督促软件企业如实填报关联申报表,为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同时建议对收入额大、利润高、存在关联交易的软件企业,特别是重点软件企业的同期资料文档进行审核,避免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有与关联企业的大宗交易,应从反避税的角度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范企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征管难点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具有以下难点:

(一)软件产品的综合性审查难度较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只要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即可以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税务机关办理软件产品退税一般只审核纳税人所交材料是否齐全,名称与备案资料是否一致,应退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缺少对软件产品的综合性审查。例如,有些企业一个软件包内有几个子软件,软件备案时只备案软件包的名称,但是当企业销售部分子软件时会按软件包的价格报税,骗取返还税款,形成征管漏洞。又如,一些软件企业将软件升级却并没有到软件测评中心重新进行产品评测与认定,却冒用了原备案软件享受优惠。另外,对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退税备案的软件品目是否一致,缺乏实时监控,仅就企业报送资料审核,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二)产品特殊性使行业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受到很大制约

首先,从物料消耗上看,软件企业产品价值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技术力量这一难以量 化分析的因素。其次,软件产品大多数都是定制类产品,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产品定价没有统一标准,很难对成本、价格、销售利润率等财务指标进行统一界定。再次,许多软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其成本利润率不具备可比性,公允价格不易确定,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同一产品的价格在不同时期差别很大,导致部分企业在产品定价时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很难根据软件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营模式、经营规律、财务数据变化等设计出具有鲜明软件行业特色的评估指标体系。

(三)软件开发与信息技术服务边界不易确定

营改增后,技术服务业由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由于在税收管理上很难区分技术服务与软件产品,在企业经营实际中,企业只要针对提供的技术服务设计一套软件代码,获得相应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检测证书,就可以取得软件产品资格,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由按照技术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改为按照软件开发实际缴纳3%的增值税,同时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软件产品价值难以与硬件分开计算

由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为3%,非软件产品(如存储 介质、外设、网络设备等)增值税税率为13%,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要求软件产品、硬件产品必须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基于软件产业的产品特点,软件产品必须随同硬件产品销售,其价值难以与硬件分开计算,在销售定价时企业有较大的自主空间特别是嵌入式软件,由于操作系统、开发工具软件等嵌入在硬件中,其产品功能必须依赖硬件、软件共同实现,与纯软件产品不同,嵌入式软件的价值只能体现在同一价格中,软件与硬件采用合并定价办法,这就造成部分企业有可能虚增软件部分价值,进而达到少缴增 值税税款、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当前,软件企业软件产品价值难以与硬件分开计算产生的税收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研发、生产环节,对于需由软件、硬件共同分摊的进项税额,如水费、电费、汽油费、办公用品等,企业故意少分配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多分配硬件产品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环节,人为压低硬件部分销售额,虚增软件部分价值。以上两种手段都会造成软件产品实现的增值税数额大,硬件产品实现的增值税数额小,软件产品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造成增值税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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