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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四节 行业监管现状

时间:2024-02-07浏览次数:95次

一、监管部门

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变化,航空运输业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目前主要由以下部门进行监管: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8年,在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和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的背景下,我国航空运输业进行了第四次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总局等机构的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航空运输行业空中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我国航空运输行业实施全面监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中国民用航空局还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以及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中国民用航空局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管理范围贯穿航空运输业的整个流程,是航空运输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监管部门。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航线收费价格,并对收费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侧重于航空运输业的定价管理。

二、监管特点

1.职能多样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职能涉及12个方面,内容非常广泛,贯穿航空运输业的整个流程。

2.行政与监管一体化。从职能性质上分析,中国民用航空局不但具有一般性行政权,同时还具有监管行政权,这就是综合性监管机构的最显著特征。就一般性行政权而言,其对象主要为诸如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等规划型、组织型、实施型事务;监管行政权的对象则是经济性市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即中国民用航空局具有价格监管、市场准入等经济性监管的权力,也具有监管其制定规划实施情况的权力、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社会性监管的权力。而将一般性行政权与监管行政权高度整合于一个机构中,其优点在于可以减少行政机构,精减行政人员,也有助于一般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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