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到要助推民企走向更广阔的舞台后,金税专家频繁接到有关跨国业务涉税的咨询电话。这不,铃声又响起...…
来电的是金税专家的朋友楠哥。他最近有点苦恼,近年来公司在国内的发展遇到了瓶颈,2019年想把业务拓展到甲国,并经过测算可获得 5000 万元的利润。但让公司财务查询了一下,我国与甲国没有签订双边投资的税收优惠,两国的预提所得税率都是15%。如此一来,虽然业务得到了拓展,但税也需要多交,税后利润又会减少,所以想请哥们金税专家支招。金税专家建议可以在条件合适的乙国设立全资子公司。
【分析】
双边税收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签订的协调互相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协定,主要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稳定税收优惠。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于双边税收协定。
【对比】
筹划前,楠哥甲国公司直接将税后利润 5000 万元分回国内,应缴预提所得税 = 5000 X 15%= 750(万元)。
筹划后,楠哥可以在乙国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其中乙国与甲国签订税收协定,甲、乙两国对来源于对方的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同时乙国与我国也签订税收协定,对来源于对方的投资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则楠哥在甲国公司的税收利润 5000 万元,先将 5000 万元分配到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再将 5000 万元分回国内,这样不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结果】
筹划后 ,可节省成本 750 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