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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招:徐妃半面 一 先分红再转让,节省成本高达百万元

时间:2023-11-16浏览次数:127次

有一次,财税专家按照公司的安排,被派往X地某商会维权中心为企业的相关财税问题提供咨询。商会的两位副会长赵总和王总,得知财税专家会来现场解答,便早早在商会贵宾室等候。

五年前,赵总和王总分别以自己的公司共同投资 700 万元成立长虹广告公司,其中赵总公司的出资是 210 万元, 占比 30 % ;王总公司出资 490 万元,占比 70%。历经5年的努力,长虹广告公司运营较好,账面未分配利润 1400 万元,除实收资本 700 万元外,其他权益科目金额为零。2019年3月,因赵总和王总在公司今后发展战略上分歧较大,王总提出用 900 万元的价格收购赵总的30%股权。现双方就如何进行收购一事向财税专家请教。金财税专家不好推辞,建议先将长虹广告公司利润进行分红,分红后再进行股权收购。       

【分析】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税后收益。因此,长虹广告分红对于赵总与王总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然而,直接并购,股权溢价部分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对比】

筹划前,赵总公司直接收购应交企业所得税 172.5万元。

具体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900 - 210 ) X 25%= 172.5(万元)。

筹划后,赵总公司先分红再收购应交企业所得税 67.5 万元。

具体计算:分红= 1400 X 30% = 42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900 - 420 - 210) X 25% = 67.5(万元 )。

【结果】

是否先分红,对王总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赵总公司来讲,先分红的 420 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收购,赵总公司可节省成本 105 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10 ) 79 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人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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