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备案管理
(一)差额扣除资格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二)即征即退资格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时应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在享受税收优惠规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资格备案变更。
二、发票风险管理
(一)未取得发票
全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出租方本金的扣除需要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将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
(二)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对应的征(退)税数据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
四、征管难点事项(租赁资产证券化)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在从一个概念逐渐发展成一个大的行业,实践证明,租赁资产具有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结合的基因,对拓宽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盘活企业资产具有重要作用。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融资租赁的主体融资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的租赁资产(通常是租赁债权,即应收融资租赁款),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一过程的资金流动方向是,租赁债权拥有者融资租赁公司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好的同类或类似的租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机构,从租赁债权证券化机构取得出售租赁债权资金,然后,由租赁债权证券化机构以这些债权为抵押,发行租赁债券,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把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取得出售租赁债券的资金。这种租赁债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税务管理风险
作为新型融资方式,租赁资产证券化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拓宽融资渠道和解决资本约束问题的途径,但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之相匹配的税收政策尚需完善,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征管风险,比如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后产生的融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利息费用进行增值税差额扣除;融资租赁企业将应收融资租赁款作为资产包进行资产证券化,证券化后的融资款与应收融资租赁款差额部分是否应该按照剩余租期分期摊销进行所得税前扣除;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的融资模式,融资租赁企业很难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