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XX保险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保险行业迅猛发展。由于保险业电算化程度高、财务集中度高、内控相对完善,其纳税遵从度也相对较高。保险行业的税收风险主要来源于税会差异、管理盲区等,呈现行业性、隐蔽性的特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是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33家省级分公司之一,主营保险业,险种涵盖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12个大类。公司在总经理室领导下,内设7个后援服务部门、3个渠道管理部门、9个营业部,下设中山区、开发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普兰店、庄河7个县区支公司。该公司财务使用SAP系统,主要功能为账务处理,通过收付系统实现与业务系统的对接。
分析期间纳税人主要财务数据和纳税情况如下表所列: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营业收入 | 12711 | 14626 | 15937 |
营业支出 | 10249 | 12193 | 14331 |
分摊企业所得税 | 336 | 898 | 1128 |
二、风险分析
结合从金三系统提取的该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利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作业平台采集存储的企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出可能存在的2个典型风险点:
(一)为员工投保商业性意外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除基本五险一金以外,为员工投保了商业性意外险, 2012年保费金额18076.32元,2013年保费金额28948.30元,2014年保费金额44559.80元,合计91584.42元。通过分析“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科目合计金额测算该单位应交个人所得税,并与“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金额比较,该公司可能没有就这一事项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财险公司提取的计入当期损益的交强险救助基金,既未取得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又未做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通过往来科目分析,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交强险救助基金”科目只有贷方发生额和期末贷方余额,其对应科目为“提取交强险救助基金”,核算提取的交强险救助基金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2013年交强险救助基金的提取金额合计5,631,223.55元,2014年提取金额合计6,454,871.06元,2015年提取金额合计7,040,822.47元。由于“其他应付款—救助基金”科目无借方发生额,即意味着既没有实际支付,也没有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支付。因此,计入业务管理费的交强险救助基金可能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
通过约谈财务人员,利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调取账簿、凭证和报表,查阅行业相关文件等方式,就发现的疑点问题与企业进行了沟通。财务人员表示,对于一些政策理解有偏差的、工作疏漏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能够认可,对于一些行业性问题,则提出异议,在风险应对人员对政策辅导下,最终补缴税款。
(一)针对疑点一
利用企业SAP财务管理系统,以“员工团意险”为关键字搜索,找到对应的凭证,并对企业讲明政策“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或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应分别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和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积极配合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9503.61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为员工投保商业性意外保险属于行业性行为,该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
(二)针对疑点二
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交强险救助基金的计提流程,得知交强险救助基金的计提是由保险企业的财务系统每月自动从业务系统中提取交强险保费收入,按照2%的比例计算计入当期损益,并自动生成会计凭证。相关文件规定,交强险救助基金应在提取后上缴至当地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相应发票,并作为企业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大连地区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至今尚未成立,致使保险企业提取的交强险救助金无法上缴。
风险应对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指出关于交强险救助基金的风险点,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账簿、凭证、企业上报给总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底稿等资料,并责成企业联系总部,提供总部的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在确定总部未对此项进行纳税调整后,风险应对人员向企业解释此风险点为税会时间性差异,并讲明政策依据,企业积极配合补缴税款4,781,729.28元。同时,企业也指出,交强险救助基金无法上缴属于行业性行为,该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
四、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规定,补征个人所得税合计9503.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补征2013年企业所得税1,407,805.89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1,613,717.77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1,760,205.62元。合计补征企业所得税4,781,729.28元。
五、行业延伸
(一)潜在风险企业范围
针对风险一,属于金融保险等高收入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征管中应引起重视。
针对风险二,交强险救助基金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是财产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的税收风险。此外,此风险点存在地区差异,已成立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地区并不存在此税收风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纳税调整由公司总部参考各地分支机构上报情况,统一完成,总部是否能够全面掌握各地分公司关于交强险救助基金的实际缴纳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纳税调整,是值得关注的风险点。
(二)具体核查路径
针对风险一,利用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设置关键字(如商业险)查询相应凭证信息,调取保单明细结合分析。
针对风险二,关注“其他应付款—交强险救助基金”、“系统内往来”等科目是否只有贷方发生额和贷方余额,分析是否存在计提费用进入当期损益,而未实际支付,无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