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来,洗涤用品制造行业面临着国际品牌逐步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原材料和人力成本激增,而消费市场规模增速明显放缓的趋势。部分企业选择转型,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上市企业“被借壳”的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D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Y股份)于2016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该企业属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产品覆盖家居洗护、织物洗护、口腔护理、个人护理等领域,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9.35亿元,净利润1.11亿元。
2019年,税务机关发现DY股份发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公告后,持续跟踪进展情况,并主动就重组涉税事项开展纳税辅导。经了解,DY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包括三个步骤:重大资产置换、股份转让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者同时生效、互为前提,任何一项因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其他交易不予实施。三个步骤具体内容为:
(一)重大资产置换
DY股份将截至评估基准日,扣除2018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保留货币资金及可转债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持有的LX药业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二)股份转让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DY股份控股股东转让该公司股票。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DY股份拟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为9亿元,拟置入资产最终作价为75亿元,差额66亿元由DY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该项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二、风险分析
上市公司重组具有涉税事项复杂、税款金额大、公告较为频繁的特点。分析人员密切关注和筛查DY股份公告涉税信息,主动约谈了解进展情况,包括协议方案、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针对未及时处理的涉税事项风险点开展提示提醒。经初步判断,存在以下3个风险点:
(一)资产重组中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经查阅公告和约谈财务人员,发现该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可能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限售股转让收入6.4亿元。
适用税收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二)资产重组中股权转让协议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可能存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根据实际合同金额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适用税收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三)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DY股份于2020年3月转让了其取得的LX药业股权,可能存在未一次性缴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涉及转让所得6534万元。
适用税收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风险应对
对DY股份重组事项的风险应对过程主要分为约谈和实地核查两个环节。约谈过程中,企业对重组事项各环节的税务处理政策进行了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各风险事项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对适用条件等问题作出明确举证。实地核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各项合同协议、记账凭证等,针对其中的涉税风险点进行预警提示,如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收入确认的时点、印花税涉及的合同金额明显偏低需按公允价值核定等。
四、处理结果
(一)针对风险点一
经查阅公告和约谈财务人员,该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4个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股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合计6.4亿元,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应缴个人所得税1.09亿元[6.4×(1-15%)×20%]。企业确认存在该风险点,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完成税款入库。
(二)针对风险点二
经查阅公告和约谈财务人员,该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涉及境内外自然人、企业纳税人共计38户次,应补缴印花税合计102万元。企业确认存在该风险点,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完成税款入库。
(三)针对风险点三
DY股份资产重组业务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其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选择在2020—2024年分期均匀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于2020年3月转让了其取得的LX药业股权,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6534万元,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633.5万元(6534×25%)。企业确认存在该风险点,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完成税款入库。
五、行业延伸
(一)潜在风险企业范围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中发生资产重组业务的企业。
(二)具体核查路径
核查“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等相关科目,结合资产重组协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记账凭证、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析资产重组的真实性、合理性,判断企业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税务处理并备案;对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进行比对,结合“递延所得税负债”“投资收益”“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综合分析,核实计税基础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