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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招:税负转移 — 税收洼地太好用,多数企业都需要

时间:2023-12-03浏览次数:260次

财税专家老家是国家级贫困县,人口多、面积大、底子薄,农业占主导地位,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不匹配。在财税专家的影响下,当地县委、县政府及时调整了原有的招商引资思路:一是利用当地劳动力、土地等优势资源,对接发达地区转移的电子制造、五金加工等产业,扶优、扶强重点龙头企业打造实体经济产业园;二是利用各项税收优惠建立“税收洼地”,吸引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产业打造总部经济产业园。

在总部经济产业园打造过程中,财税专家成功帮助引进了一家大型生产企业的贸易总部落户。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 10 亿元(不含税),其中80%可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在2019年度缴纳增值税高达 2600 万元。通过贸易总部转移了10%的增值额,并享受了“税收洼地”政策扶持,从而为企业节省了成本。

【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不同的税种,中央与地方按不同的比例进行财力分配。比如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各分成50%,有的地方就将其40%扶持企业。这就给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带来了可操作的空间。很多欠发达地区采取“企业奖励”“企业扶持”等方式,实行税收奖返,以实现财政收入总量增长。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洼地”效应,通过"税负转移”将一部分增值额转移到“税收洼地”。

对比】

筹划前,应纳增值税 2600 万元。

具体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 = 100000 X 20% X 13% = 2600(万元)。

筹划后(假定转移一半增值额),应纳增值税 2080 万元。具体计算:

原企业应纳增值税 = 100000 X 10% X 13%= 1300(万元)。

贸易公司应纳增值税 =100000 X 10% X 13%= 1300(万元)。

地方政府扶持金额 = l300 X 40%=520(万元)。

企业合并实际增值税税负 =1300+1300-520= 2080(万元)。

【结果】

通过注册贸易公司,税负进行了转移,这部分的税收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可以直接为企业节省成本 520 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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