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发现铁矿了!这无异于在该县引爆了一颗重磅炸弹。XX位于县域北部山区,全乡总人口数不到5万,2017年财政收入也只有1,000万元左右,境内80%为山区。当地民风淳朴,相比周边乡镇,整体生活水平较低,只有两条县乡公路与外界联系,属于相对闭塞和贫穷的乡镇。
吴总,是本县商人,主要从事旅游、酒店生意,在北京、云南均有业务,听说家乡发现了铁矿,便有了强烈的参与意向。吴总首先通过调查了解到该矿品质较高,有利可图;其次也厌倦了长期的外地生活,想回乡创业。后来,经过与县、乡政府洽谈,以招商引资和返乡创业的形式取得了矿山开采权。因合同条款中涉及企业招商引资政策,吴总频繁与县财税系统人士接触,经过他们引荐,认识了财税专家文X,并决定将企业税收筹划业务交由文X打理。矿山于2018年1月共生产销售铁矿原矿5万吨。在开采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铬矿石各1万吨。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5,000吨,该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是每吨15元,锰矿石单位税额是每吨2元,铬矿石和瓷土单位税额是每吨3元。文X初步了解情况后,给出的建议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要分门别类,不要“胡子眉毛一把抓”。
【分析】
在现实情况中,一个矿床一般不可能仅出产一种矿产品,大多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其他伴生矿产品。未分别核算铁矿石和两种伴生矿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按照资源税的有关规定,应从高适用税额征税。建议吴总应该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准确核算各矿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清楚区分哪些应该纳税,哪些不应该纳税,应该纳税的适用何种税率,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对比】
筹划前,未分别核算,当年应纳资源税106.5万元。
具体计算:
应纳资源税=70,000×15+5,000×3=106.5(万元)。筹划后,分别核算,当年应纳资源税81.5万元。
具体计算:
应纳资源税=50,000×15+10,000×2+15,000×3=81.5(万元)。
【结果】
按照分门别类方式缴纳资源税,可减轻企业成本负担25万元(106.5-81.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